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最終法院判決毆打司機者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稱,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馮某乘坐961路公交車時,因駕駛員頻繁急剎車使馮某小孩險些摔倒而對駕駛員產生不滿,并對駕駛員進行辱罵,當公交車行駛至石景山區蘋果園中學附近時,馮某對正在駕駛車輛的公交車司機進行毆打,造成公交車司機無法正常操控正在行駛的車輛,后公交車司機被迫停車,并與被告人馮某發生互毆,造成公交車司機鼻骨粉碎性骨折、頭皮挫裂傷等。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馮某不能正確處理與他人發生的矛盾,對正在駕駛公交車的駕駛員進行毆打,致使公交車駕駛員無法正常駕駛車輛,導致車上乘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處于危險狀態,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懲處。同時,鑒于被告人馮某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念其經電話付傳喚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再念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自愿簽署具結書,可以對其依法從寬處罰并依其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綜合被告人馮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馮某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官提示:
公交車在行駛途中,如駕駛人的駕駛行為遭遇到暴力或相關阻礙時,不但給乘客的人身和財產帶來安全隱患,而且嚴重危及公共安全。公眾在乘坐公交時如遇問題,應采取正確、理性方式解決,不要以過激的方式針對公交車特別是正在行駛過程中的公交車的司乘人員,要依法乘車,文明乘車,形成良好的文明乘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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